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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校高水平学科管理办法(试行)
2012-02-23 08:27  

江西省高校高水平学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促进江西省高校高水平学科建设,规范管理,根据《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校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9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高校高水平学科是我省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江西的必然要求,是实施江西高校科技创新“311”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水平学科建设应充分发挥高校科技和人才优势,围绕我省支柱产业,开展科技创新和服务,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产业技术升级,形成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第三条  江西高校高水平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赣、人才强省”战略,深化改革,聚集创新要素,激活创新资源,培养创新人才,转化创新成果,加大产学研结合力度,着力增强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人才保证和科技支撑。

第四条  江西高校高水平学科属江西高校重点学科的第一层次,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五年,与国家、省五年发展规划同步进行。江西高校高水平学科建设应坚持以下建设原则:

(一)坚持瞄准前沿,争创一流。要瞄准学科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力争获得一批原创性的科研成果,使部分学科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立足我省高校现有优势学科领域,充分发挥“长江学者”、“井冈学者”和“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作用。同时,要服务长远发展,为我省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知识和技术储备。

(三)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不撒“胡椒面”,争取早出成果。

(四)坚持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要以资源共享为核心,打破高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分散、封闭和垄断的状态,合理配置资源、创新要素。按照整合、共享、开放的要求,有效调控增量资源,激活存量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资源的潜能。

(五)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共建。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高校高水平学科建设。

第二  主要任务和目标

第五条  吸引、留住海内外高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学术队伍,使之在研究专长、学术水平上不断提高,在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学历学位结构等方面不断优化,通过建设力争从我省高校高水平学科培养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六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推进产学研深入合作和成果转化,完善区域特色的高校科技创新体系,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争取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5-6

第七条  以“江西特色、国家水平”为建设目标,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打造学科平台,通过建设,使我省高水平学科整体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尽快缩小与国家重点学科的差距,使若干学科进入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行列,部分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大部分学科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在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建成若干重点学科群

第八条  促进江西高校内涵建设,提高高等教育教学水平,保证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九条  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形成开放型的能接受国内外同行学术骨干进修及学习深造的教学、科研基地。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高水平学科采取省教育厅、学校、学科三级管理,以学科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高水平学科建设工作的政策规定、总体规划、评估检查等宏观管理及划拨建设经费。

(二)学校负责制定本校高水平学科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制订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落实学科建设经费,进行日常管理,实施督促检查,保证学科建设任务的完成。

(三)高水平学科根据学校制订的学科发展规划以及本学科的高水平学科申报书,制订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完成学科建设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高水平学科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抽查、中期评估、终期验收:

(一)对年度抽查、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学科,省教育厅可以采取要求整改、停止拨给建设经费、撤消高水平学科称号的办法进行处理。

(二)对终期验收不合格的学科,省教育厅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取得明显建设成效的学科,给予表彰。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高水平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织制订并执行本学科建设期内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实现各项计划目标,特别是科学研究目标。

(二)负责本学科学术梯队的组建、培养,明确学术梯队成员的职责。

(三)制订本学科分年度建设经费使用计划并报学校批准执行。

(四)组织科研攻关、培养学科自身发展能力。

(五)向学校报告本学科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等情况),重点报告科研情况,对重要科研项目和研究成果必须有专门的简要介绍

(六)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高水平学科建设经费是指明确用于高水平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学校学科建设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经费管理的原则是:

(一)学科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高水平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要建立专门的账册,指导和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

(二)高水平学科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高水平学科经费开支必须有学科带头人签字。

第十四条  高水平学科建设经费来源主要由政府拨款、学校投入、学科自筹三个部分组成:

(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计划、分年度拨给学科建设经费。

(二)学校必须保证按政府投入进行13配套,同时应筹措经费支持高水平学科建设。

(三)学科通过不同途径自筹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  高水平学科建设经费规划与计划

(一)学校经费的五年规划和分年度计划由学校会同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共同协商制订。

(二)各学科经费的五年规划和分年度计划由学科带头人在与本学科全体人员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订,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三)大型仪器设备(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购置计划,须提供论证报告,并经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高水平学科建设经费只能用于与该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开支。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行、保养、维护、更新等。

(二)期刊、图书资料购置。

(三)师资培训、进修及人才引进。

(四)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及教材建设。

(五)学科建设需要的项目研究及成果发表、学术交流。

(六)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高水平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统一标注为:江西省高校高水平建设项目资助。

第十八条   高水平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学术和技术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范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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